別再當冤大頭! 消保會:所有網路訂票依法七日內可退
2006/12/14 12:17
記者羅暐智/台北報導
http://www.ettoday.com/2006/12/14/301-2027721.htm
很多民眾都有上網訂票的經驗,但因故要換票或退票時,卻往往吃了閉門羹。不過,您可能不知道,此舉已經違反消保法規定,可向法院興訟,要求補償損失;而售票業者如屢勸不聽,最重會遭勒令停業。
台聯立委曾燦燈13日召開記者會指出,包括年代、兩廳院與國賓等網路售票系統,在購票系統或門票上註明「票既售出,一概不准退票」,即使沒有取票,也要受到扣款損失,造成「無消費、真扣款」的不合理現象。
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,網路購票準用「商品特種買賣」規定,換句話說,消費者有權在購買商品的次日起,七天內可以無需任何理由解除買賣契約,也就是「無條件退貨」,無須負擔任何費用。
曾燦燈自己也曾身受其害,因訂錯表演時間,要求換場次卻遭駁斥,造成自己無形的損失。曾燦燈建議,所有網路購票系統與網路購物,應立刻將「票既售出,一概不予退票」等字眼拿掉,並建立一套退票機制,也呼籲民眾不要讓您的權利睡著了。
行政院消保會督導組組長劉清芳表示,只要是購買商品次日起,7天內都可無條件退貨,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,如果業者不予退貨,就是違反消保法規定,民眾可以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賠償。
劉清芳也說,以網路購票為例,如果距表演不到7天,則主張退票的權力也隨之消滅,不得再主張退票。
劉清芳表示,10月29日就曾找年代與兩廳院召開會議,年代與兩廳院也同意會改善;但至今仍未有改善措施。
劉清芳表示,如果業者執意不改,主管機關可依消保法限期改善,若業者執意不聽,可再罰緩,最重可勒令停業。